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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背着丈夫卖房是否有效? |
文章类型:纠纷案例 浏览次数:2854 加入时间:2012-04-30 17:02:57 出处: 打印该页 |
在《物权法》实施之前,对于夫妻共有房产,一方擅自处分属于无权处分,擅自处分人和第三人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为无效,对已变更登记的产权也应恢复原来登记。 □案例
李某和王某于2005年结婚,并于次年共同购买房产一套。应妻子李某要求,房产 证上仅登记李某一人的名字。后双方感情不和,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2009年,李某在未告知王某的情况下,将共有房产以市场价卖给善意第三人张某,并办 理了房产变更登记。王某知道后,以该房产为夫妻共有,李某擅自出售属无权处分,拒绝承认该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张某归还房屋,恢复原来的房产登记。
□说法
在《物权法》实施之前,对于夫妻共有房产,一方擅自处分属于无权处分,擅自处分 人和第三人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为无效,对已变更登记的产权也应恢复原来登记。但《物权法》实施后,则有所改变,对于善意第三人取得该房产所有权的, 出于保护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只要第三人符合如下三个条件,即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及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 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的,就应认定该买卖行为有效。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也只是着重审查在购买人和擅自处分人之间是 否存在恶意串通行为,只要第三人是善意购买,就应认定买卖行为有效。
本案系争房产的权属证书上只有李某一人的名字,张某出于对产权登记的信赖,相信 李某为该房产的惟一所有人,且其购买价格为市场价,并已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张某作为善意第三人,其与李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至于由此给 王某造成的损失,王某也只能向李某请求赔偿。(刘鹏宋正辉)
(本文来源:大江网—新法制报 所属:综合要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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