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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后共同还贷未必是共同房产
文章类型:纠纷案例 浏览次数:2791 加入时间:2012-07-12 08:49:29 出处: 打印该页
结婚前买的房子离婚之后算是夫妻共同财产吗?个人婚前财产及产生的孳息会不会因为结婚而改变所有权的性质呢?答案是否定的。近日,肥西县人民法院小庙法庭就审结了这起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案件。

2005年9月,李某在市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首付20万元,银行按揭贷款40万元,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证。2007年10月,李某与谢某结婚,李某所买的房产也升值了不少。婚后,双方共同偿还银行贷款。今年3月,因夫妻感情不和,李某向法院起诉离婚。此时,该房产的市值已达100多万元。在谈及房产的分割时,谢某主张该房屋目前的价值除去20万元首付款以及李某婚前偿还的贷款之外,其他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对这部分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李某则认为,该房产是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结婚后仍然归自己所有,因此不同意分割。

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房产为李某婚前个人财产,不因结婚而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李某和谢某在婚后没有就该房屋的所有权达成新的约定,即使谢某共同还贷,也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当婚姻关系不再存续时,其拥有的权利仅是已付购房款的原价及利息的返还,而不能对婚前按揭房升值产生的孳息主张权利。 (刘科委 程磊 本报记者 杨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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