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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贷款须知 |
文章类型:政策法规 浏览次数:1654 加入时间:2012/3/5 1:03:51 出处: 打印该页 |
根据安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庆市城镇职工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办法>的通知》宜公积金委[2007]2号通知精神,我县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条件如下:
一、 贷款对象:单位和个人按时、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
二、 贷款资料:
1.购房合同(一年内),不低于30%首付发票,购房合同备案证明,单位收入证明、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2.建房和大修自住房凭建设部门批准手续,单位收入证明、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担保方式:房产抵押、公积金联保两种方式。
1、公积金联保不低于70%担保额,同时与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并提供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
2、房产抵押由置业担保公司受理。
四、贷款额度:双职工缴交住房公积金最高限额25万元,单职工缴交住房公积金最高限额18万元。具体贷款额度根据贷款职工缴存、购房和收入情况核定。
五、贷款期限:最长期限30年。
六、贷款保险:贷款职工贷款需缴交房屋和人身综合保险。
七、工作时限:从申请资料办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遇政策原因顺延。
安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潜山县管理部
二OO八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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