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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 产 面 积 测 算 |
文章类型:行业动态 浏览次数:2541 加入时间:2012-03-22 21:22:05 出处: 打印该页 |
1、【房产面积测算的内容】
面积测算系指水平面积测算。分为房屋面积和用地面积测算两类,其中房屋面积测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产权面积、使用面积等测算。
2、【房屋的建筑面积】
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
3、【房屋的使用面积】
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
4、【房屋的产权面积】
房屋产权面积系指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由直辖市、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5、【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
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主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6、【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2)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梯间、电梯间等其高度在2.2米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3)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米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面积。
(5)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米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2.2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6)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7)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8)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9)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0)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在2.2米以上的,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1)有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2)玻璃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3)属永久性建筑有柱的车棚、货棚等按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4)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高度在2.2米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5)有伸缩缝的房屋,若其与室内相通的,伸缩缝计算建筑面积。
7、【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
(1)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2)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车棚、货棚等属永久性建筑的,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3)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4)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5)有顶盖不封闭的永久性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8、【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层高小于2.2米以下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和层高小于2.2米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2)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篷等。
(3)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
(4)房屋的天面、挑台、天面上的花园、泳池。
(5)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6)骑楼、过街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
(7)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路面作为顶盖建造的房屋。
(8)活动房屋、临时房屋、简易房屋。
(9)独立烟囱、亭、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线。
(10)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伸缩缝。
摘自《房产测量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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